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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失信者限制出境、乘坐飞机

2017-08-25 16:35:38.0 出处: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讲求诚信、践行诺言,是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日钱,云南省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按照《方案》,到2016年底,按照国家步骤要求,云南与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联通对接;到2018年,重点行业建成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用数据的实时共享交换,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社会机制奠定坚实基础;到2020年,构建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协同监管为核心的信用监管新体系。

      诚信行政相对人可享“绿色通道”“容缺受理”

      方案指出,充分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政府工作报告和发展规划中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推动各地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提升政府决策透明度和公信力。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云南”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

      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方案指出,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依法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等措施

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云南”公示,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失信企事业单位有关责任人也要受惩戒

      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修复信用

      方案明确,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同时,方案提出,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云南”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有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云南”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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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昆明,别称春城,是云南省省会、滇中城市群中心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1] 。截至2018年,全市下辖7个区、3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和3个自治县,总面积21473平方千米,建成区面积435.81平方千米,常住人口685.0万人,城镇人口499.02万人,城镇化率72.85%。   昆明地处中国西南地区、云贵高原中部,具有“...>>更多